《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7月27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条例》对规范辽宁省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全流程监管,进一步提升医疗废物管理水平和处置能力,科学防范重大传染病疫情风险,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明确了各级各类监管职责。规定省、市、县政府应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实现应收尽收,应处尽处;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对医疗废物管理全流程的疾病防治工作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资源信息共享、联合监管执法等工作机制。
《条例》明确了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的医疗废物应急管理,传染病专用门诊和传染病定点救治医疗卫生机构涉疫情封闭治疗区域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作为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安排固定专用车辆单独运送涉疫情医疗废物,设置医疗废物处置隔离区,医疗废物在集中处置单位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到同一传染病定点救治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专用门诊,收集、运送涉疫医疗废物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省、市、县政府应按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方案,统筹应急处置设施资源,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及时、规范处置。
在强化医疗废物信息化监管方面,《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医疗废物管理全流程的应用;建立全省统一的医疗废物监管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并实时掌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逐步实现医疗废物全流程智能跟踪和计量监控,并实时上传数据。
为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和处置中的难题,《条例》规定:附近没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且无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协商后,可委托有贮存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暂存,并由受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统一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市政府可以组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合适地点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共区域设置固定的医疗废物中转贮存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