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语境是“行而有效”“治而合于正”,不仅要有“治”与“理”的行动,而且治理行动要有效与合于正。“自治”是自己治自己合于正;“他治”就是在自己不能自持时他人介入自己的事务以使事务发展合于正,这里的“他人”是与“自己”相对的一个概念,代指自己以外的群体和法制,法治属于他治;“共治”则是自治与他治的统一。
自治是个相对概念。首先,“自己”准确讲应是“个体”,指个人或由个人组成的群体,如小区、社区等,“自己”是个变化的范畴,自治也随“自己”内涵的变化而变化,可以是个人自治,也可以是社区自治,更大范围的是社会自治;当他治指自己以外群体的治理时,他治也便是个相对概念。其次,自治的范围、项目、程序和程度是相对的,取决于自己所处的环境(包括政治环境、人文环境、经济环境和自然环境)。
自治与他治需要统一为共治。道家讲究自治,法家讲究他治,儒家讲究自治与他治的统一;传统的自治是以“个人”为出发点的“修齐治平”,现代的自治是以“社会”为出发点的“共建共治共享”;在农耕时代,自治亦须他治协助,他治须以自治为基础;以分工协作为特征的工业经济时代,需要自治与他治统一为共治。共治的基础是“分工、协作、统筹”。依此,垃圾治理的自治有家庭自治、小区自治、社区自治、乡镇(街道)自治、县(区)自治、市自治、区域自治等之分,亦有生活垃圾治理行业、农林垃圾治理行业、工业垃圾治理行业等行业自治之分。有自治便有他治,如源头垃圾分类的垃圾产生者自治或社区自治与第三方垃圾分类服务互为自治与他治,垃圾处理的垃圾处理者自治与第三方服务互为自治与他治;依据“垃圾产生者负责”原则,垃圾产生者与垃圾处理者的垃圾治理也互为自治与他治。有自治和他治并存,就需要分工协作;要维持分工协作有序高效,就需要统筹协调。谁来统筹协调?在一般情况下由自治方或自治方所在群体负责,在涉及更大范围群体的公益尤其社会公益时宜由政府负责。
此外,在自治和他治并存时,还需要主次之分。在源头需求侧,垃圾治理宜以社区自治为主,社区他治为辅;在垃圾处理供给侧,宜以垃圾处理者自治为主,第三方服务和政府监管为辅。就垃圾治理全链条而言,垃圾产生者应承担全部治理责任,主要表现是为垃圾治理付费,但当垃圾处理是他治时,在垃圾处理环节的他治则变成主要治理方式。法治是以法律作为治理主体,相对自治而言属于他治。法律规定自己和他人的权利与义务,是对自治和他治的约束。对私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垃圾治理法制体系由宪法、基本法、综合法和专项法组成;宪法是根本大法,基本法统率综合法和专项法;垃圾治理的基本法是环保法,综合法是固废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规划法等,专项法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除法律外,垃圾治理法制体系还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划。垃圾治理的“正”是全社会坚持施行垃圾妥善治理,妥善治理的目标包括“减量、循环”的资源保护目标、“环保、低碳”的环境保护目标和“正义、公平”的社会治理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