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调研中发现,一些中小型园(厂)区中的涉污小微企业环境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且大多不在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名单中,成为较大的污染隐患。究其原因,涉污小微企业本身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与移动性,审批部门与生态环境等部门业务工作“两张皮”,生态环境部门无法及时掌握新注册企业的生产工艺等相关信息,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涉污小微企业的监管真空。
对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力,弥补涉污小微企业环境管理的薄弱环节。
落实好涉污小微企业的环境主体责任。一方面,执行好硬约束。污染没有大小之分,无论是何种规模的企业,都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好达标排放的责任。另一方面,也要发挥好软引导作用。通过健全环境信用评价等柔性制度,鼓励企业法人加大环境投入,规范企业的环境管理。
建立健全审批部门与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做好信息共享,针对污染等级不同的小微企业,对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协同审批的标准与细则进行分类细化。生态环境部门及时掌握涉污小微企业信息,根据具体情况,或将企业纳入管理清单,确保环境监管无死角;或聚焦企业生产工艺的涉污环节等,帮助企业制定最优的治理方案。
压实中小型园(厂)区的环境责任。园(厂)区主要负责人落实“一岗双责”,明确环境管理责任。严把环境准入关,在引进企业时充分考虑环境影响因素,拒绝引进环境管理能力差且污染大的企业。同时,严把环境监管关,制定园(厂)区环境管理办法,对入驻企业进行常态化环境监管,确保达标排放。此外,有条件的园(厂)区可考虑建设共享环境基础设施,为涉污小微企业达标排放提供便利的硬件条件。
强化区域内的绿色供应链建设。笔者调研发现,涉污小微企业中有不少与当地优势产业的头部企业有着业务上的联系。因此,地方政府可根据辖区内的产业状况,通过鼓励上游企业落实绿色供应链制度,强化对下游企业的环境管理。比如,在委托业务时,甲方要严格审查乙方的环境资质,确保其在提供产品与服务的过程中环境影响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
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对于公众参与热情高的地区,可通过畅通12369环境热线、官微留言、信访等社会参与渠道,动员公众力量,及时发现生态环境部门监管清单外的涉污小微企业。对于公众参与热情不足的地区,可以考虑在街道、社区或农村两委中设置基层生态环境监督员,将环境监管队伍延伸至基层;通过奖励环境污染举报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