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控制杭州扬尘排放,切实改善空气质量,杭州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起草了《杭州市扬尘排放控制标准》,现从8月31日至9月30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全文如下: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控制本市扬尘排放,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杭州市行政管辖区内建设工地、堆场、矿山等扬尘污染主要排放源的扬尘排放管理要求,以及相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包括扬尘监控点浓度限值、高允许超标频次、监测和监控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并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本标准实施之日后,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浙江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限值,以及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布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的,按照从严原则,根据适用范围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污染源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由杭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解释。
扬尘排放控制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杭州市行政管辖区内建设工地、堆场、矿山等扬尘污染主要排放源的扬尘排放管理要求,以及相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包括扬尘监控点浓度限值、高允许超标频次、监测和监控等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IAQIPM2.5大于300、遇大范围浮尘天气、降水天气。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 633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93 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扬尘 fugitive dust
地表松散颗粒物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经范围的空气颗粒物。
3.2 颗粒物 particulate particle
在表征扬尘总体排放情况时,采用颗粒物(各粒径颗粒物的总称)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3 扬尘在线监测仪 dust on-line monitoring equipment
对特定点位产生的扬尘质量浓度进行连续自动监测的仪器,并具备数据传输、存储、分析和处理的功能。
3.4 监测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monitoring point
标准状态下监控点的扬尘浓度在任何15分钟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mg/Nm3。
4 扬尘控制要求
4.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实施表1监控点浓度限值。
4.2 根据HJ 633判定IAQIPM2.5在200到300之间时,实测值扣除0.1 mg/m3后进行评价。IAQI PM2.5数值以杭州市PM2.5监测平均浓度为准。
4.3 扬尘控制管理要求按附录A实施。
5 监测方法
5.1 扬尘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
5.2 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监测点位设置应符合附件C要求实施,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
5.3 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及运维,应按照附件D要求实施。
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各级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
原标题:杭州市扬尘排放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相关资料下载:杭州市扬尘排放控制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