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广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对于强化广西土壤资源的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那么,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条例》都有哪些亮点呢?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加强矿山开采管理和尾矿库治理
广西矿产资源丰富,素有“有色金属之乡”的称号,在全国占有较重要地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锡玉告诉记者,广西部分矿山开采生态破坏比较严重,有的尾矿库存在治理不到位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条例》专门设置相应条款,要求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选矿工艺和运输方式,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防止废气、废水、尾矿、废石等污染土壤环境。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和矿场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在尾矿库治理方面,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尾矿库管理,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并建立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明确土壤污染责任认定和修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二级巡视员、土壤处处长韦杰宏表示,《条例》明确规定,要科学规划产业和建设项目,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明确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监管要求;强化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单位和涉矿行业的土壤污染预防措施;明确农业投入品的规范使用和回收以及回收利用活动的土壤污染预防措施;规定加油站、车船修理等与油品和化学品有关的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应采取的土壤污染预防措施。
韦杰宏指出,在实践中,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甚至土地使用权人也无法认定的情况时有出现,给土壤污染责任认定带来了困难。《条例》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均无法认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强化防治农用地土壤污染
“由于广西土壤环境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存在土壤污染状况不明、监管职能不清等问题,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压力较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不够,防治效果有待提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戴红兵介绍,此次出台的《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从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对土壤污染的预防和保护,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和修复,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条例》明确,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如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禁止或者限制相关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阻断相关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地调整种植结构或者实行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轮牧休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