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随着国家两批EOD试点的征集,EOD模式成为生态环保行业的爆点。从第一批EOD试点项目中可看出,流域治理项目成为EOD项目的重要类型。在此背景下,我们基于去年发表的【带你认识流域综合开发】专题文章,将EOD与流域治理场景相融合,从政策梳理、申报流程、中交实践和项目实操四个角度,阐述流域治理EOD项目的四个逻辑体系,即底层逻辑、申报逻辑、中交逻辑、投资逻辑,作为我们对流域治理项目的认识升华和阶段性总结。本次发表【流域再认识】系列专题文章的第一篇:EOD底层逻辑。
要点提示
1、政策演变:
(1)国家总体层面:“生态文明体制+现代环境体系+产品价值实现”
(2)部委专项层面:“政策组合拳+共两批试点+财政工具箱”
(3)地方落实层面:“地方政策支持+明确实施主体”
2、概念研究
(1)EOD文献综述:“国外城市XOD,国内生态设施”
(2)EOD概念演变:“范围+内容+类型”
(3)EOD核心定义:“融合+一体+反哺”
(4)EOD生态分类:“七大生态类型”
(5)EOD产业分项:“三项产业分类”
(6)EOD投融模式:“六种投融资模式”
3、总结反思
(1)顶层架构需协同
(2)转化机制要探索
(3)投融模式待创新
(4)产业运营宜关注
01政策演变
本文笔者将从国家总体、部委专项、地方落实三个层面,对流域EOD政策演变进行研究。
首先,国家总体层面通过“生态文明体制+现代环境体系+产品价值实现”三个方面,构建完整的顶层制度,也为EOD模式的推进提供国家级政策保障。其次,部委专项层面从“政策组合拳+共两批试点+财政工具箱”三个方面,形成部委专项的政策闭环,标志着我国EOD模式正式进入实施阶段。最后,地方落实层面,我们以EOD实操经验较多的“江苏省”为例,其通过“地方政策支持+明确实施主体”等手段,解决EOD项目“最后一公里”的落地问题。
1.1 国家总体层面:生态文明体制+现代环境体系+产品价值实现
(1)生态文明体制顶层架构
在EOD试点大力推广之前,国家已经完成政策顶层架构工作,即“生态文明体制构建”。主要包含《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两个文件。
前者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顶层支持文件,制定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总体纲领,而流域是山水林田湖草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后者构建生态文明体制的“四梁八柱”,包括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资源总量管理和节约制度等八项内容架构。尤其是,“资源有偿使用和补偿制度”将“生态资源”作为可量化价值的资源,为后续流域EOD项目的落地提供直接的政策依据。
(2)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随着生态文明体制的逐步建立,中办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20〕6号)。从国家层面提出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而流域治理属于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内容。
更为关键的是,文件要求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两只手”的力量,通过市场机制引入社会资本。这为社会资本参与流域治理提供政策指引,也为后期社会资本作为实施主体参与流域EOD项目作出重要铺垫。
(3)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本阶段的政策主要聚焦在“产品”层面,将生态资源视为市场中的特殊产品,探索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以《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21〕14 号)为代表,提出建立生态产品调查监测机制、价值评价机制、经营开发机制、保护补偿机制等五大机制,为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提供转换路径,创新流域EOD项目的资金平衡方式。
1.2 部委专项层面:政策组合拳+共两批试点+财政工具箱
(1)政策组合拳
生态环境部牵头率先发布EOD政策文件,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卫健委等多部委跟进落实。
2018年8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86号,以下简称《“放管服”改革意见》),首次提出EOD模式——探索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城市开发(EOD)模式,要求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与城镇开发等产业融合发展,实现生态环境资源化、生态资源经济化。
为进一步推动环保产业持续发展,壮大经济新增长点,2020年9月,国家发改委联合科技部、工信部及财政部四部委,发布《关于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培育壮大新增长点增长极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20]1409,以下简称《培育增长极意见》),明确提出以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对环境治理模式创新,提升环境治理服务水平,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进入2022年各部委加大了EOD推进力度。1月份,国家发改委和生态环境部,联合住建部和国家卫健委四部委,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重点结合住建部负责的县城建设示范区,开展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对区域污水、固体废物及卫健委负责的医疗废物,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试点项目。
(2)共两批试点
截至目前,我国已开展两次EOD试点征集工作,均由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开发银行三家单位发起。
第一次试点征集始于2020年9月《关于推荐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试点项目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0]489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的出台,并首次对EOD模式进行完整定义、提出具体目标以及试点内容等要求,标志着 EOD模式正式被推向实施层面。
随着《关于推荐第二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试点项目的通知》(环办环科函〔2021〕468号)的印发,第二批试点征集于2021年10月正式开始。该文件进一步规范EOD项目申报流程,并明确EOD项目成立的核心条件:生态治理与产业开发一体化实施和项目自平衡。
(3)财政工具箱
在部委系列专项政策文件中,尤为重要的是,财政部为生态资源打开金融工具箱,提供多种财政支持手段,主要集中在生态奖补和专项债两个层面。
第一个财政工具是2021年推出的生态奖补资金最高可达20亿、占比60%,以《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100号)为代表,瞬间火爆当年的生态环保市场;第二个财政工具是2022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1.46万亿元。其中,生态环保、市政水利等均属于专项债重点支持的九大方向。新增专项债券一方面体现政府在生态环保领域的决心,另一方面为后续项目的启动提供基本保证。
1.3 地方落实层面:地方政策支持+明确实施主体
我们以EOD项目落地较多的江苏省为例,从地方政策支持、明确实施主体两个层面,阐述地方EOD落实政策演变。
(1)地方政策支持
2021年9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在省级层面为EOD项目提供政策支持。规划明确表明:在流域方面,将视角转向鱼米之乡等农村地区,提出重点开展“农村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并鼓励推广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笔者看来,江苏将其鱼米之乡的自然本底与流域EOD项目相结合,创新“新鱼米之乡”流域EOD项目类型。
随后省发改委联合住建厅等10个部门将EOD推广到市政基础设施层面。2021年12月江苏省发布《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方案》(苏发改资环发〔2021〕1047号),鼓励采用EOD开发模式,建设一批“新概念”污水处理厂、尾水生态净化湿地等工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利用模式。
同时,省财政厅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2021年江苏省PPP在库项目涉及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共计413个,其中354个项目已落地实施,落地率86%;投资总额约8307亿元,落地总投资7117亿元,占比近九成,其中,吸引社会资本6041亿元。
(2)明确实施主体
2019年江苏省成立战略性环保企业—江苏省环保集团,其在2021年12月江苏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明确提出:“探索环境修复+开发建设EOD新模式”,成为EOD项目实施主体,打通EOD项目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分析江苏省环保集团近期操盘的EOD项目,明显具有集中在苏南地区的特征。在苏州,与苏州高新区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园”,涵盖全地下水质净化厂、生态公园等,总投资约50亿元;在无锡,携手江阴高新区、国开行江苏省分行,三方共建“江阴高新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在常州,与常州城建集团建立合作,共同践行EOD模式项目落地等。
02概念研究
政策演变的系统梳理为EOD概念研究奠定基础,其包括国内外文献综述、三次概念演变、三项核心定义、七大生态类型、三项产业分类、六种投融资模式等内容。
2.1 EOD文献综述:国外城市XOD,国内生态设施
EOD理念最早源于国外的城市开发规划。1971 年英国学者麦克哈格(Ian Lennox McHarg)在《设计结合自然》一书中将“生态环境理念”第一次完整地引入城市规划之中。随后,1999 年美国学者霍纳蔡夫斯基(Honachefsky)首次提出城市建设“生态优先”的思想,将原先单纯强调保护的模式转变为“利用生态引导区域开发”,成为EOD 城市发展模式的雏形。
21世纪后,为满足现代城镇发展多种需求,“XOD模式”随之兴起。包括TOD(交通导向)、EOD(生态导向)、SOD模式(体育运动设施导向)、COD(文化设施导向)、HOD(综合医疗设施导向)等多种模式。但此阶段,TOD为“XOD模式”的主导类型,其它模式未被大范围推广。
此时,国内生态领域聚焦在生态基础设施(Ecological Infrastructure)建设方面。以北京大学景观规划教授俞孔坚、李迪华等学者为代表,主张以“生态基础设施优先”的城市发展模式,维护生态环境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2.2 EOD概念演变:范围+内容+模式
一是范围从“城市”到“城乡”。受国外城市规划理念影响,2018年生态环境部下发《“放管服”改革意见》,第一次正式提出EOD理念,将其定义为在“城市片区”的一种开发模式。2020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培育增长极意见》,扩大EOD模式拓展范围,不再局限于城市地区。2021年中办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将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纳入农业农村范畴,并提出土地出让收益的50%(或土地出让收入的10%)用于农业农村。自此,流域EOD项目的主战场转向乡村地区,未来流域EOD项目的实施场景将更加多元化。
二是内容从“生态”到“生态+产业+环境”。在产业反哺方面,以2020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培育增长极意见》为代表,强调产业导入,实现产业与生态共融。在生态项目深化方面,2021年生态环境部发布《一图读懂EOD模式与试点实践》中,丰富EOD中的生态内涵,强调生态与环境并重,并将EOD模式的英文全称从“Ecology-oriented Development”改为“Eco-environment-oriented Development”。
三是类型上从“单一设施建设”到“整体开发模式”。2020年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试点通知》,让EOD理念从最初仅聚焦在生态基础设施的单一工程建设,扩展到面向区域的一种开发模式。
2.3 EOD核心定义:融合+一体+反哺
现阶段被行业所接受的EOD定义,出自2020年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试点通知》:
“EOD模式是以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为基础,以特色产业运营为支撑,以区域综合开发为载体,采取产业链延伸、联合经营、组合开发等方式,推动公益性较强、收益性差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收益较好的关联产业有效融合,统筹推进,一体化实施,将生态环境治理带来的经济价值内部化,是一种创新性的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具体来看,EOD的定义包含三项核心要点。一是“融合”:肥瘦搭配,推进公益性生态环境治理与关联产业开发项目有效融合。二是“一体”:一个市场主体统筹实施,将生态环境治理作为整体项目一体化推进,建设运维一体化实施。三是“反哺”:在项目边界范围内力争实现项目整体收益与成本平衡,减少政府资金投入。
2.4 EOD生态分类:七大生态类型
结合目前已掌握的相关文献研究,笔者发现相关政策中,尚未对EOD中“生态环境类型项目”分类进行阐述。笔者试图通过三部委发布第一批EOD试点名录进行研究,将其涉及的生态项目类型进行分类,以便为后续EOD项目研究提供基础。
因此,EOD的生态环境类型分为七大类十五小类。其中,七大类为:水环境综合治理、流域综合治理、矿山修复、环境综合治理、荒漠化治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固体废物防治。
2.5 EOD产业分项:三项产业分类
不同于生态类型项目,产业项目的分类则有明确的官方界定。2021年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一图读懂EOD模式与试点实践》中,不仅对EOD项目的产业选择原则进行描述,也对产业类项目进行界定,并明确其细分行业,表明生态环境部对产业的足够重视。
其中,产业选择原则强调“发展契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生态环境关联度高、项目收益能力强的产业”。
而产业类项目包括三种,分别是生态产业开发、环境敏感型产业集聚区开发、清洁能源。其中,前者细分为生态农业、旅游、康养;中者细分为数字经济、洁净医药、电子元器件;后者细分为“光伏+”、生物质能利用。
2.6 EOD投融模式:六种投融资模式
生态环境部发布《试点通知》,强调投融资模式创新,推动建立多元化生态环境治理投融资机制。并给出六种投融资模式,包含探索政府债券、政府投资基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组建投资运营公司、开发性金融、环保贷。
03总结反思
3.1 顶层架构需协同:环境部快踩油门,资源部慢踩刹车
EOD试点推广已经进入第三个年头,梳理现有EOD相关系列政策文件,可知:大部分文件均由生态环境部牵头、多部委持续跟进,国开行等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但未见自然资源部的明确表态。这可能会对后续EOD落地产生潜在问题,如生态环境部已明确将砂石的特许经营权作为矿坑和流域EOD项目中的重要平衡资金来源,但砂石的所有权却在自然资源部的管辖范畴。由此,可能形成一种特殊现象:在EOD这趟高速行驶的列车上,生态环境部快踩油门,而自然资源部可能在慢踩刹车。
因此,我们期待,国家后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顶层架构,避免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的分离,为EOD项目顺利实施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3.2 转化机制要探索:生态产业各自难,相互反哺路漫长
虽然《试点通知》提出,EOD模式中的生态治理项目和产业项目应“统筹推进,一体化实施,将生态环境治理带来的经济价值内部化”,但目前真正具备反哺能力的产业项目还未进入实现阶段。
一是大多数产业培育周期较长,自身经营性收益难以预测、投资收益难以确保,故对生态项目的反哺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二是生态治理项目资金投入大,动辄数亿甚至数十亿,而能够实现资金平衡的产业项目屈指可数。
因此,EOD项目要算好整体账、长远账、综合账。既要考虑产业开发项目自身的盈利能力,也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外部经济性,更重要的是搭建好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的相互转化机制。
3.3 投融模式待创新:投融模式选项少,试点探索新模式
《试点通知》所提出的六大投融资模式,表明生态环境部用足现有投融资工具的期望。但是,上述六大模式存在一系列问题,实际可选项甚少。比如,政府债券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是否属于同一个层次的概念;再比如,组建投资运营公司是否属于投融资模式。
此外,目前EOD项目回报机制尚不明确,上述六大模式能否实现“融投管退”的闭环要求,还未可知。因此,亟需通过试点项目的先行先试,寻找适合EOD闭环逻辑的新型投融资模式。
3.4 产业运营宜关注:工程主体需谨慎,产业运营要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EOD定义中已明确提出“特色产业运营为支撑”的内容。而EOD项目要求生态项目与产业项目作为一个整体,由一个市场主体一体化实施,这就要求实施主体既懂工程,又懂后期产业布局与运营。
实施主体充分考虑前期工程投入与后期运营收益的一体化,利用获得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通过产业导入获得运营收入,建立长效的反哺机制,真正形成后期产业经济收入弥补前期公益性投入的一本账。
因此,纯工程性不参与运营的主体进入实施EOD,需要谨慎对待。
作者:贾博 祁星荣 刘晓斌 朱政 边志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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