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其中分量很重的一项工作就是调整经济活动与生态环境的关系。绿色金融,就是金融活动本身及其所支持的符合环保和生态原则的项目、活动,断绝那些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活动的资金供给。基于金融在生态、经济、社会循环中的特殊地位,环保型的绿色金融制度已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和工具。鉴于以往在绿色金融建设中存在的责任缺失和系统性不足,民法典以规定相应责任的方式为金融系统与生态环境法律关系提供了制度支撑,以规范调整金融机构运行的方式,成为绿色金融建设的新起点。
金融行为是民事行为的重要构成,民法典所规范和调整的民事行为与生态环境系统之间的关系当然也包括了金融运行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并以此为基本的出发点,形成一系列行为规范。
首先,民法典以法律方式明确金融系统与生态系统之间的关系。民法典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规定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观在民事行为领域的具体体现。作为民事活动之一,金融活动的主体必须对生态环境履行保护的基本义务。民法典确立民事行为与生态环境之间的法律关系,以此指导、约束民事行为,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与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一起列入民事法律基本准则范畴,在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各编都对绿色责任义务关系进行明确和规定,由此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金融活动应该以此作为金融交易成立的前提,将环境责任落实在具体的金融行为的整个过程,把生态环境保护与金融活动紧密结合,科学、有效地反映生态环境价值,把生态环境价值作为金融投融资行为决策和价值评估的必备项。
在此意义上,民法典是绿色金融发展的法律基础。民法典明确了金融活动的法律后果,从法律角度指出了金融资金运行对生态环境系统的影响的法律关系,并以责任的方式加以固定,形成金融机构要对其资金运行所导致的环境影响承担责任的制度,从而构成完整的绿色金融管理与激励机制系统。
因此,民法典为绿色金融的改革提供了方向指引和基本依据。在生态文明价值观的指引下,民法、环境法和金融法结合形成的系统合力,是提升国家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促进创新治理体系建设的可行之路。
(作者:王小江、祝晓光,分别系河北经贸大学绿色金融研究所工作人员、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