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愿景以来,中央密集部署安排,各界广泛关注热议。四川作为经济大省、人口大省和资源大省,在西部乃至全国碳达峰、碳中和进程中扮演重要角色,亟需化挑战为机遇,因地探索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路径,抢占新的低碳科技制高点,培育新一轮产业竞争新优势,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鉴于此,四川省环境政策研究与规划院开展系列分析,现专题刊发,期为各界提供有益参考。
碳排放权交易政策解读(监管篇)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利用市场化机制以较低成本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落实我国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碳中和愿景的重要核心政策工具。2021年,全国碳市场首个履约期已启动并开市交易。推动重点排放单位强制性减排履约,必须加强监督管理。
一、参与主体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参与主体包括监管机构、重点排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结算银行,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等。
(一)三级监管机构。生态环境部及相关部委,省级和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重点排放单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内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三)技术服务机构。受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核查的技术服务机构。
(四)设施建营机构。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
二、监管环节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监管重点涉及三大环节,即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和结算。
(一)数据监管。包括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制定与执行,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与运营,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制定与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核查、复查、复核,技术服务机构核查服务评价等。
(二)配额监管。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制定,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建设和运行,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
(三)交易监管。交易产品、交易时间、交易方式设计,交易主体资格准入,交易场所管理,交易清算,交易风险防范和市场调节,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结算系统建设与运营。
三、监管职责
围绕重点要素和关键环节,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以国家和省(市、区)为重点,设区的市级行政区为辅。
(一)生态环境部等部委。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加强对地方碳排放配额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比如,组织建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制定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加强对注册登记机构和注册登记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交易机构和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市场调节保护机制。公开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等信息。
(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等相关活动,并进行监督管理。比如,按照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组织开展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重点排放单位。根据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向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公开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等信息。
(三)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落实相关具体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比如,梳理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协助组织开展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监督检查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