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林业局印发《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印发的《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办法》提出要加快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明确竹林不再纳入限额管理,对农民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实行告知承诺制。
《办法》结合实际,在采伐限额审批权、采伐许可证管理、采伐规程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完善了广东省关于《森林法》的配套政策制度体系。该《办法》分五章,共三十四条。其管理对象限于本省行政区划林地上的林木,要求对这些林木进行采伐、采挖、移植管理时,应遵守限额管理和凭证采伐的基本制度,并遵循分类经营、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的原则。
《办法》在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两个重要环节进行了重要修订。对农民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只需填写采伐申请表,并出具采伐承诺书,发证机关即可发放采伐许可证;对于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流转的,林木受让方可以凭不动产变更登记证明或明确更新责任主体的承诺书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转让林木采伐许可证。
《办法》明确了各类林权主体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权限,规定对于农民个人采伐家庭承包林地、自留山上的林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发证,规定发证机关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将本行政区划当年的采伐限额分配、申请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等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公告。此外,在采伐许可证核发时,取消了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和木材运输许可证等相关内容。
在采伐限额管理方面,《办法》明确竹林不再纳入限额管理;省级采伐限额审批权下放到同级人民政府;公益林采伐限额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在采伐规程管理方面,《方法》规定用材林以外的其他商品林的采伐不受采伐年龄限制。
《办法》还创新了发证机关的监管方式,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采伐主体采取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林木采伐监管机制。对于不诚信的采伐主体,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记入采伐审批系统的林木采伐失信名单,作为严格审核和重点监管对象。(陈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