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新版《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环境建设整体布局,授权市政府制定重点行业碳排放强度标准,并将碳排放强度超标的建设项目纳入行业准入负面清单。《条例》作出了一系列关于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制度创新。
《条例》是1994年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升级版”,新增了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制度设计,对生态环保立法进行了重构。其中,《条例》明确以保护优先为基本原则,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三线一单、区域生态环境评价以及环境功能区划等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条例》还明确生态修复的重点、生态修复工程的实施与成效评估要求,并从生态系统、物种和基因的多样性保护出发,建立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体系,为生态安全筑牢了屏障。
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对碳达峰和碳中和、碳排放权交易等进行了规定。《条例》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深圳市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要求制定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和碳中和路线图,推动重点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明确建立本市碳排放管控机制,授权市政府制定重点行业碳排放强度标准,并将碳排放强度超标的建设项目纳入行业准入负面清单。同时,也要求了深圳市政府建立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制度,通过设定固定总量的排放额度,约束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位的年度碳排放。
建立碳普惠机制,对小微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的节能减排行为进行量化,引导全社会绿色低碳生产生活。鼓励企业开展造林绿化、森林抚育等增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的措施和行动。
《条例》还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优化完善,在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情形外,将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建筑施工作业,拒不改正的行为纳入按日连续处罚的范围。(陈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