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上海市浦东林业站接志愿者举报,某小区存在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专用标识嫌疑。接报后,林业站迅速组织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经查,现场共发现和尚鹦鹉2只、绿颊锥尾鹦鹉成鸟7只及雏鸟26只,专用标识及脚环12组(均未按规定佩戴),其中和尚鹦鹉8组、绿颊锥尾鹦鹉4组。现场专用标识数量明显与鹦鹉数量不符,已涉嫌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因涉案物品较多,经与公安部门沟通,11月5日,该案启动“行刑衔接”机制,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