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海洋生态修复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旨在提高海洋生态修复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通过生态修复,最大程度地修复受损和退化的海洋生态系统,恢复海岸自然地貌,改善海洋生态系统质量,提升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指南》立足我国海洋生态修复工作实际,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出发,着眼海洋生态系统类型及其自然特点,落实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的要求,明确了海洋生态修复的目的、原则、一般要求和技术流程;针对我国广泛分布的红树林、盐沼、海草床、海藻场、珊瑚礁、牡蛎礁等典型生态系统及岸滩、海湾、河口、海岛等综合生态系统特征,分别明确了其生态修复的基本要求,规定了生态修复的基本流程以及开展生态调查、退化问题诊断与修复目标确定、修复措施、跟踪监测与效果评估等的技术要求。
《指南》强调生态修复应满足以下原则:一是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科学准确识别生态问题,分析生态系统退化原因,以生态本底和自然禀赋为基础,统筹考虑技术、时间、资金、生态影响等因素,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合理布局生态修复工程。二是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遵循自然生态系统内在机理和演替规律,维护生态系统多样性和连通性。三是陆海统筹,系统修复。遵循基于生态系统考虑的原则,从陆海统筹角度考虑海洋生态系统的功能,从其完整性出发开展系统修复,避免修复工作导致海洋生态系统的割裂和损害。四是合理可行,风险可控。修复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区的用海、用岛、用地规定,生态修复技术措施可行且投资成本合理;充分考虑生态修复活动与周边区域的相互影响,不宜采用无法预估实施后是否会对修复区域或周边区域造成不利影响的技术措施。
《指南》要求,生态修复项目应明确修复对象、修复目标和修复区域边界;退化诊断包括退化过程、退化原因、退化阶段与强度的诊断与辨识等;退化生态系统修复的可行性分析宜涵盖自然、经济、社会和技术等方面;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应包含详细的跟踪监测计划,以满足修复效果评估要求;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应设置可量化考核的修复绩效总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涉及权属问题的,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生态修复工程实施后,应开展定期监测、后续养护与管理。(郑雪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