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路径并举加大监管力度 VOCs治理再迎市场契机
臭氧和PM2.5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主因,而VOCs(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则是臭氧和PM2.5等细粒子生成的共同前体物。VOCs具有低浓度、高毒性的特征,被称为“影子杀手”。“十三五”时期,我国将把臭氧和PM2.5重要元凶的VOCs纳入减排指标,在某些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分别实施。小编整理了近几年几个典型省市制定的VOCs排放标准。
什么是挥发性有机污染物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一类在常温下可以蒸汽形式存在于空气中的有机化合物,包含沸点在50℃——250℃之间的部分烷烃、芳香烃、烯烃、氯代烃、酯、醇、醚、醛酮类有机化合物,其中尤以苯系物、卤代烃、醛酮类为代表。
美国法规规定VOCs仅指那些在大气中具有光化学活性的碳化合物,而任何其他的化合物被定义为豁免化合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不属于VOC范围。欧盟法规如欧盟指令2004/42/EC规定,VOCs是指在101.3kPa标准压力下,沸点高可达250℃的挥发性有机物。
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
机动车尾气排放、燃料燃烧和工业活动是我国人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的三大来源。因工业排放而导致的VOCs排放约占整个人为源的40%。在大气中VOCs可以产生臭氧,还可以经过复杂的光化学反应,形成二次有机气溶胶(可吸入颗粒物的重要组成部分),产生雾霾,危害环境,进而危害人体健康。
VOCs广泛的存在于室外和室内环境当中,工业废气、交通尾气、建筑和装饰材料释放、油漆等化工制剂释放等构成其来源。当居室中VOCs浓度超过一定限值时,可造成头痛、恶心、呕吐和四肢乏力等症状,严重者可造成抽搐、昏迷或记忆力减退,严重的伤害人体肝脏、肾脏和神经系统功能。较为明显的危害表现为皮肤、眼睛和呼吸道的刺激,造成皮肤过敏、咳嗽和眼部炎症。
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要组成部分
201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通知,将VOCs与颗粒物、SO2和NOx一起列为需重点进行防控的大气污染物,把开展VOCs防治作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二五”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扩展至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实行多污染联合控制,2012年在《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全面展开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确定了重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目标。
国务院于2013年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十条),综合治理我国日益加剧的大气污染现状,尤以石油化工、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电子制造、汽车制造、医药制造、废物处理等领域排放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为严重。VOCs废气可来源于生产工艺的多个环节,极大的增加了监管和治理难度。
VOCs治理法规和标准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石油、化工等行业均出台了相应的VOCs质量监管标准。一方面控制涂料、印刷、粘合、清洁等工业制剂中VOCs的含量,一方面控制石油、煤炭等行业VOCs排放,大力推动VOCs污染防治技术和检测技术的提高。
根据规划要求和气十条所提出的要求,近年来国家和地方都明显加强了VOCs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1)启动了VOCs排污收费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引起了排污行业与企业的极大关注,有力推动了VOCs治理工作。
(2)国家和地方全面启动了重点行业VOCs排放标准的制定工作。
由于涉及到VOCs排放的重点行业众多,原有的国家标准中涉及到VOCs的只有11项,远不能满足VOCs排放控制要求。为此近年来各省市地方加快启动了一系列重点行业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其他省市也在大力开展和正在制定VOCs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工作,如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等省市。
在现今减排技术不足、排放源众多的大环境下,建立有效的VOCs监测和检测技术可降低监管难度和提高治理能力。建立有效的工业企业生产活动中VOCs排放的监测和检测技术,可以涵盖生产工艺流程、终排放等环节,为工业企业VOCs排放和治理提供坚持的技术数据。
原标题: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检测系列之一: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法规和标准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