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电厂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对象之一,超低排放改造成为削减燃煤电厂排污的新任务。目前,多个省份相继发布了地方标准,而超低排放则被写入了排放限值,包括河南、河北、上海、山东和浙江。
超低排放改造燃煤电厂 五省地方标准划限值
1.河南
河南省燃煤发电机占火力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和总发电量的95.9%、97.1%,原煤消耗量占全省工业煤炭消耗量的45%,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占全省工业排放量的31.9%、37.4%。燃煤火力发电是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行业。
河南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标准规定,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4项指标排放限值分别为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0.03毫克/立方米;其中,W型火焰炉膛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100毫克/立方米。除汞指标与国家标准持平外,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指标均比国家标准更严。
自2017年10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所有燃煤电厂建设项目和涉及使用65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项目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2.河北
2015年10月,河北省发布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现有及新建单台出力65吨/小时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燃煤发电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3项指标排放限值分别为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65吨/小时以上以低热值煤为燃料的燃煤发电锅炉及新建单台出力65吨/小时及以下的煤粉发电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3项指标排放限值分别为2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制均为0.03毫克/立方米。
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及新建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及新建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投资主管部门按低热值煤发电项目核准的电厂中,以矸石、煤泥、洗中煤等低热值煤为燃料(混合后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高于14640kJ/kg)的燃煤发电锅炉;现有及新建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的煤粉发电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及新建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层燃炉、抛煤机炉;现有及新建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除煤粉发电锅炉)的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
3.上海
2016年1月29日,上海市发布实施《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煤电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制分别达到10毫克/立方米(新建5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0.03毫克/立方米。
标准将60万千瓦及以上的公用燃煤机组标准执行时间确定为2016年9月1日,30万千瓦及以上的公用燃煤机组标准执行时间为2017年9月1日,自备电厂燃煤机组标准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标准还提到,燃煤发电锅炉应采取烟温控制及其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羽等现象。
4.山东
早在2013年9月1日,山东省就发布实施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制分别达到2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0.03毫克/立方米。
之后,于2016年2月发布了标准修改单。新修订的标准中燃煤(含水煤浆)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调整为:烟尘410吨/小时以上锅炉5毫克/立方米、410吨/小时以下锅炉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现有W型火焰炉膛和循环流化床锅炉100毫克/立方米、其他燃煤锅炉50毫克/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0.03毫克/立方米。
全省范围内,现有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2018年1月1日起、新建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修改后的“燃煤(含水煤浆)锅炉”限值;以油或气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有关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5.浙江
浙江省于今年8月28日印发《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并要求9月30日前反馈。浙江省标准中,新建燃煤发电锅炉和现有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锅炉,颗粒物排放限值执行5毫克/立方米,现有单台出力30万千瓦瓦以下(不含)燃煤发电锅炉颗粒物排放暂行限值1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执行5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执行35毫克/立方米。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要求位于城市主城区及环境空气敏感区(GB3095规定划分为一类功能区中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功能区中的居民区、文化区等人群较集中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以及对项目排放大气污染物敏感的区域)的燃煤发电锅炉应采取烟温控制及其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羽等现象。
原标题:这5个省将“超低排放”正式写入地方强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