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记者 张铭贤 石家庄报道 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共21条,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将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损害担责的原则,防治船舶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沿海区域大气环境。
明确船舶大气排放要求
据了解,河北省的秦皇岛港、唐山港、黄骅港均在我国大港之列,截至目前,河北省拥有生产性泊位222个,年设计通过能力和吞吐量均突破11亿吨,并且以运输煤炭和矿石为主,大型船舶多、单体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以秦皇岛港为例,港口与主城区直线距离不足4公里,出现东南风时,港口大气污染物对主城区空气质量影响较大,依法防治船舶大气污染十分必要。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副主任高增勇介绍,“目前,国家和省级层面尚没有关于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专门立法,河北省有针对性地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对改善沿海城市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河北省海域内航行的船舶种类比较多,情况比较复杂,结合相关部门职能定位,《若干规定》首先对海事、渔业、交通以及发改、生态环境等部门职责作出了明确。
为有效减少靠港船舶单体排放,《若干规定》明确了对船舶设备、大气排放要求。
其第五条提出,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要求,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六条明确,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船舶在港内使用焚烧炉,违反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鼓励船舶使用低硫燃油
“当前,减少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最简便可行的办法是推动靠港船舶使用低硫油。”高增勇介绍说,国家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对燃油阶段性使用标准和时间表作出相应规定,渤海全域都在控制区内。据此,《若干规定》用了五条篇幅,明确船舶燃油全链条监管的相关内容。
在燃油使用上,《若干规定》要求,船舶应当装载和使用符合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要求的燃油,违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鼓励本省管辖海域内行驶的船舶使用硫含量低于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要求的燃油。
在船舶燃油供给上,《若干规定》提出,供给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质量标准的燃油,将所供的每批次燃油送交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燃油检测单位检测。已经检测又经调和或者与其他燃油混装的,应当重新送检。燃油质量检测报告按照规定留存在作业船舶上备查。违反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并向船舶提供船舶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燃油供受单证要保存三年,燃油样品要妥善保存一年。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此外,依据《若干规定》,河北省相关部门应建立船舶燃油油品质量信息通报和社会公开机制、投诉举报受理处置机制,发现船舶燃油油品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报并向社会公开油品来源相关信息。
推进岸电设施建设使用
“目前,京唐港区已建成16套低压岸电系统、4套高压岸电系统,覆盖港区22个泊位,岸电配置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已通过交通运输部验收,并实现常态化应用。京唐港区岸电成本电价为1.05元/千瓦时,较船舶柴油发电成本低5.45%。”近日唐山港集团发出《告广大船东朋友接引岸电倡议书》,号召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减少污染排放。
“靠港船舶使用岸电作为替代能源,是解决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最彻底最有效的方式。目前,河北省港口岸电设施既存在应建未建短板,也存在建而未用、使用率低等问题。”高增勇介绍说,借鉴外省市经验做法,河北省在《若干规定》中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岸电设施建设和使用,对使用岸电的船舶实施“两优先、一减免”等措施,即优先靠泊、优先通行、减免岸电服务费。
加强作业过程中污染管控,《若干规定》提出,对有装卸控制要求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整体或者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港口作业单位装卸粉尘物质货物时,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同时,船舶作业活动纳入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船舶应当落实所在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
此外,《若干规定》还提出,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建立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因使用燃油不符合相关要求被处罚款两次以上的;违反所在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的;具备岸电使用条件,无故拒绝使用岸电两次以上的将被列为大气污染防治不良信用信息船舶。不良信用信息的船舶实施到港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