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油烟扰民问题,一直是市民关注的重点和投诉的热点,也是相关部门处置的难点。如今,很多住宅小区楼下都开有餐饮店,它的确给附近的居民带来一定的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油烟扰民等问题。
没有“环保证”的说法。
市场上如果出现的“环保证”字眼的证书,应该都是假的。对于生态环境部门,手头上主要有两个手续。一个是环评。目前,根据国家环评分类管理名录,餐饮项目的环评类别为属于环评登记表,只需要在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里进行登记备案就可以了。由于今年疫情影响和环评“放管服”的持续推进,广东等生态环境部门也出台了不少改革措施,豁免了餐饮等项目的登记表备案手续,即网上登记都不需要了。另一个是排污许可证。目前,生态环境部还没有把餐饮行业纳入排污许可登记核发的范围,这个手续也不需要办。总之,目前,餐饮项目不需要办环保手续。
不需要办理环保手续,并不代表环保没要求。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餐饮项目要安装油烟净化器。
第一是选址要合理。选址不能位于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
第二是要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油烟排放口的高度和位置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产生特殊气味的餐饮场所还应安装异味处理设施。
餐饮项目业主如果能做到以上两点,一般不会面临处罚的,积极协商解决即可。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