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新都区人民法院通过网络庭审直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案件:某环保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0年3月18日,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污水处理公司签订《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委托第三方运营合同》,约定由环保科技公司提供污水在线监测设备,并负责运营、维护。韩某系某环保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在线监测设备的日常运维工作。
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运营期间,韩某发现多台监测设备运营不正常,出现监测值误差较大的情况。此时,韩某并未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处理,而是多次擅自修改设备参数,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导致数据上传至国家环境监测平台,造成严重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修改环境质量在线监测设备参数,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韩某未提起上诉。
法官指出,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计算机融入了社会各行各业,一些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而获得非法利益的犯罪案件也随之增加,对社会公共管理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红星新闻记者 戴佳佳
编辑 于曼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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