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桂友
在“散乱污”企业中,燃煤小锅炉的问题较为突出。燃煤小锅炉有的不上除尘脱硫设施,有的上了却不运行,还有的被查封后死灰复燃。如何淘汰燃煤小锅炉,继而治理“散乱污”企业?笔者认为,要提高思想认识,不仅要治污,还要“治人”。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首先,要提高思想认识,改变以往重经济轻环保的思维和习惯。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企业不能只为经济利益,更要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树立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执政理念,对辖区企业严格监管。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中要求,到2015 年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全部淘汰每小时 10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因此,要充分认识到,燃煤小锅炉和“散乱污”企业是当前环保治理工作的主要对象和工作重点。
其次, 要铁腕治污,采取果断措施淘汰燃煤小锅炉。对于不符合规划或不在园区的企业,尽快搬迁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予以规范;对于在用的燃煤小锅炉,限期改燃气、改用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如不能改,就立即拆除。
燃煤小锅炉是一些“散乱污”企业的供给端和“病灶”,同时是环境空气的污染源和祸根。在治理“散乱污”企业的过程中,必须果断将燃煤小锅炉淘汰。只有采取要么搬、要么改、要么拆的态度和措施,才能釜底抽薪,达到根治目的。
第三,对已经出现的违法现象进行严肃查处,绝不姑息。企业应当对其违法违规的行为负主体责任,应当对燃煤小锅炉的建设与使用、对虚设污染防治设施承担相应责任。在一些地方,存在被查封锅炉的封条不填写具体时间、锅炉房操作台内还存放着一张盖有镇政府公章的空白封条。对于此类行为,地方政府应该严抓严管,按照《环境保护法》要求,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作者单位:中海石油环保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