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报记者 李丽旻 日前,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在线上举行《港口规划环评中的移动源排放评估国际经验》报告(下称“报告”)发布会,报告指出,港口和航运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助力,其污染排放对气候变化、空气质量和公众健康也不容忽视,建立完善的港口环评政策对国家绿色发展尤为重要。
政策日渐完善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到,中国作为航运大国,全球最大的十个港口中有七个位于中国。船用燃油和港口作业机械、车辆等使用的柴油燃烧带来了氮氧化物、硫氧化物和细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在香港、深圳、上海等人口密集的沿海城市,港口和航运排放已成为大气污染不可忽视的来源之一。
对此,在过去的五年里,我国相关部门对港口区域污染物排放已多次出台政策规定。2015年12月,为改善我国沿海和沿河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交通运输部在环渤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水域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DECA),对我国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做出要求。2018年,交通运输部对上述船舶排放控制区实现“扩容”,通过《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将船舶排放控制区覆盖到了中国沿海、长江干线和西江干线。
NRDC高级战略主任BarbaraFinamore在会上指出,根据DECA规定,从2019年开始,在中国沿海12海里范围内船舶必须使用含硫量0.5%的低硫燃料,相关政策未来预期要求将更为严格。“中国也是北美和欧洲以外首个实施DECA政策的国家,这不仅体现了中国在治理港口和航运空气污染问题上积极主动的态度,也使中国在执行国际海事组织(IMO)2020年全球使用0.5%船用燃料标准方面领先于许多国家,并带动了全球其他国家的相关工作。”
据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彭传圣介绍,我国相关部门对于港口区域排放物控制的相关政策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进行考虑,包括有能源替代、污染治理、船舶能效水平提升、柴油机清洁升级、调整运输结构以及清洁能源动力船舶替代等。目前,港口区域降低空气污染的举措包括有鼓励靠泊船只关闭引擎、使用岸上电力,推进老旧设备更新改造,扩大可再生电力使用等。
港口排放值得重视
尽管我国港口规划环评技术规范评价范围逐步扩大,在NRDC绿色港口和船舶项目经理单静涛看来,我国针对港口区域移动源排放的监管措施仍有待细化。单静涛指出,在目前我国港口环评工作中,更多的是考虑干散货运输造成的扬尘和液体散货运输等造成的油气污染,针对船舶、卡车、港作机械、港作船舶和货运火车等移动排放源的管控措施却相对薄弱。
事实上,纵观欧美国家主要港口污染物监控现状,移动排放源产生的氮氧化物以及粉尘等污染物总量也不容小觑。彭传圣在会上指出,根据2017年对美国长滩港以及洛杉矶港环境监测的数据,远洋船舶为港口细颗粒物以及氮氧化物排放的主要来源之一,长滩港细颗粒物排放中有62%来自于远洋船舶,而氮氧化物排放中则有61%来自于远洋船舶。
对此,多位与会专家认为,我国相关部门能够借鉴欧美港口管理经验,对污染源排放管控进一步细化。
据报告介绍,本世纪初,为改善空气质量,美国洛杉矶港和长滩港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收录了所有港口相关污染源,建立了全面的港口排放清单,收集实时数据即时反馈,对港口污染排放情况进行了量化评估。得益于这些污染防控措施,数据显示,2018年洛杉矶港在集装箱吞吐量相比于2005年增加26%的情况下,硫氧化物排放量减少98%,氮氧化物减少60%。而在荷兰,鹿特丹港作为欧洲最繁忙的港口,也是最重要的石油、化学品、集装箱和散装货物转运区,也在扩建港区之时进行了全面、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建立了包括港口周边直接影响区、周边住宅区和交通走廊的空气质量模型,对相关区域内的卡车提出环保要求,实时监测防控措施效果。
控排政策应具备约束力
针对港口移动排放源污染物控制措施,报告提出多项建议。报告认为,相关部门应积极开展港口地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开展收录所有移动源和固定源的港口排放清单编制研究工作,同时应完善综合的港口空气污染模型,提高港口规划环评分析的准确度,并在港口运营中持续关注移动源的空气污染。另外,港口环评政策涉及区域应扩大到覆盖港口货运活动高频区域的海洋边界和陆地边界,同时应建立合理的监管措施,建立政府、港口企业、航运公司等多方合作协调的机制,保证港口空气污染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对此,彭传圣呼吁称,港口发展对于地方经济来说能够带来发展便利,在控制港口污染物排放方面,地方政府也应相应承担环保压力,理应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给予更多关注。
同时,多位与会专家提醒称,目前我国环评措施多为鼓励政策,在强制措施缺位的情况下,相关企业可能难以有足够动力做出改变。NRDC南加州空气质量项目主任DavidPettit表示,根据多年在美国的实践经验,有效的环评需要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果缺乏法律约束力,这些承诺都将是空话。
彭传圣也表示,早在2010年相关部门就已提出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但多年以来我国政策以鼓励为主,鼓励建设岸电供应设备以及鼓励船东靠港使用岸电,实际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对于船东企业来说,鼓励性措施难以让企业做出长远规划,强制性政策措施将更有利于达到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