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至9月,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继续在全国联合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为提炼具有典型性和前瞻性的经验做法,结合工作重点,生态环境部组织整理汇总了第三批10个涉废矿物油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供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学习借鉴相关经验做法。
浙江省舟山市某危废经营单位涉嫌跨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典型意义】
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协调联动,破获跨省非法处置危废利益链。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8日,舟山市生态环境局、舟山市公安局分别接到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和公安厅的线索核查指令,反映舟山市定海区某港口服务公司非法收集废矿物油,可能通过某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非法转移至外省,存在违法犯罪嫌疑。
舟山市、定海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立即组建联合专案组,快速落实联合会商、督办、打击工作机制,对企业车间、码头、油罐等进行突击检查,委托检测机构对涉案车辆装载的废矿物油进行鉴定,现场查扣转运油罐车2辆。
经查,涉案嫌疑人徐某、常某与两家企业达成协议,计划借用涉案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经营许可资质,通过中介物流租赁油罐车装运船舶清舱产生的废矿物油,以经处置利用后的再生润滑油基础油的名义非法转移至山东,已输送400余吨至该危废经营单位,另有部分已装车运往外省。
联合专案组立即在某高速口设卡,成功拦截转运油罐车1辆,并通过危废转移联单、车辆及人员轨迹研判,获悉另外3辆转运车已于当天离开浙江进入江苏境内,随即连夜驱车拦截。
4月9日凌晨和4月10日上午,联合专案组分别在三地(涉江苏2地和山东1地)成功追回其余转运车辆及废矿物油150余吨,及时阻止了危险废物跨省非法处置危害后果的发生。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八十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4月8日,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4月9日,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将该案移送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
目前已有6名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启示】
警惕假借商品油名义转移船舶废矿物油,信息共享互通,高效联动,扼杀环境风险。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对借用危废经营许可资质,假借再生后的商品油名义跨省转移危废的违法行为多加警觉。在掌握跨区域重特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后,充分发挥多级联动和“两法”衔接等机制,及时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