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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事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发布 涉事公司赔偿9300万元

来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更新时间:2022-01-05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1月4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发布了3·28事故中伊春鹿鸣矿业有限公司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全文如下: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赔偿权利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指定权利人: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赔偿义务人:伊春鹿鸣矿业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1年12月31日

签订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甲方(赔偿权利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指定权利人: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负责人:贾君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7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000MB1846112W

乙方(赔偿义务人):伊春鹿鸣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承荣

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中级人民法院培训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0790525636U

受委托人:孟庆胤(身份证号:440182198*********)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黑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黑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伊春鹿鸣“3·28”尾矿库泄漏次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赔偿事宜,经磋商一致后达成如下协议,以兹遵守履行。

一、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一)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

2020年3月28日13时30分左右,伊春鹿鸣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泄漏,造成铁力市第一水厂停止取水,伊春市、绥化市境内部分河段、农田及林地污染。事件发生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二级响应,采取切断源头、严密监测、科学治污、饮水保障和信息公开等应急处置措施,于2020年4月18日终止应急二级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成立联合调查组,对事件开展全面调查。调查组认定,伊春鹿鸣矿业有限公司“3·28”尾矿库泄漏次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伊春鹿鸣“3·28”事件)是一起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尾矿库排水井损毁,进而导致尾矿大量泄漏次生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指定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伊春鹿鸣“3·28”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委托黑龙江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评估工作。黑龙江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会同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形成《 “3·28” 伊春鹿鸣矿业尾矿库泄漏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下称《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结论为:经应急处置、后续清淤和自然恢复后,地表水、沉积物、地下水环境质量无损害,对部分农田土壤、陆生植被和水生态服务功能造成损害;无证据表明依吉密河和呼兰河水生态受到损害,建议开展跟踪监测和评估。本次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共8,120.41万元。其中,应急处置期间及后续支出的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6,761.72万元;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880.60万元;依吉密河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100.23万元;农田土壤损害赔偿费用134.40万元;陆生植被恢复费用243.46万元。

(二)相关证据

1.《关于启动“黑龙江省伊春鹿鸣矿业有限公司‘3·28’尾矿库泄漏次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工作的请示》

2.《黑龙江伊春鹿鸣矿业有限公司“3·28”尾矿库泄漏次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下称《调查报告》)

3.《“3·28” 伊春鹿鸣矿业尾矿库泄漏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

上述损害事实与损害程度,有《调查报告》《评估报告》等证据在案佐证。根据评估报告,本次乙方泄漏的污染物与受损害的环境要素检出的污染物相同,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乙方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的全部责任。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4.《黑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

5.《黑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

6.《黑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

依据上述规定,乙方独立承担伊春鹿鸣“3·28”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包括: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协议双方对《评估报告》的意见

甲方收到《评估报告》后,认同该评估报告结论。2021年12月23日,甲方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和相关证据送达乙方,乙方对《评估报告》不持异议,认可赔偿义务人主体资格,并同意开展磋商。

四、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

甲乙双方一致认可乙方采取以下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一)生态环境损失金额

(1)应急处置期间及后续支出的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共计6,761.72万元。其中,乙方支出应急处置期间及后续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6,038.91万元,伊春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支出459.06万元,绥化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支出64.85万元,黑龙江省消防救援系统支出198.90万元。

(2)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80.60万元。其中,乙方支出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79万元,伊春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支出168.84万元,绥化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支出22.19万元,黑龙江省消防救援系统支出109.90万元,黑龙江省检测机构支出应急监测相关费用577.88万元。

(3)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等导致的损失费用共计478.09万元。其中,依吉密河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100.23万元,农田土壤损害赔偿费用134.40万元,陆生植被恢复费用243.46万元。

以上合计:8,120.41万元。

(二)其他合理费用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用748.91万元,律师服务费56.7万元,修复后效果评估费用100万元,后续跟踪监测、评估费用300万元,共计1,205.61万元。

(三)生态环境修复

1.修复范围

对受损的林地植被进行恢复,并补偿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经评估,受损植被基本恢复面积为6.61公顷,基本恢复工程预算总额约为137.66万元。通过人工补种幼苗将受损植被恢复到基线水平需要39年,期间功能损失约为105.80万元(折算补偿性恢复面积为5.08公顷)。

2.修复方式

乙方提出,鉴于损害范围内地势以山地为主,修复难度较大,乙方无法进行自行修复。故要求陆生植被恢复费用以缴纳赔偿金形式进行赔付。

经双方磋商明确,乙方缴纳陆生植被恢复赔偿金243.46万元。

(四)赔偿金额

1.本次磋商乙方应赔偿总金额为生态环境损失金额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9,326.02万元(见附件)。

2.乙方已支出:应急处置期间及后续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6,038.91万元,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79万元,共计6,040.7万元。

3.乙方尚需支付:

(1)乙方尚需支付伊春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处置期间及后续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及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627.9万元。

为有利于恢复生态环境,依据《黑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经双方磋商明确,乙方赔偿陆生植被恢复费用243.46万元支付给伊春市人民政府,用于统筹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2)乙方尚需支付绥化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处置期间及后续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及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87.04万元。

(3)乙方尚需支付黑龙江省消防救援系统应急处置期间及后续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及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08.8万元。

(4)乙方尚需赔付甲方黑龙江省检测机构应急监测相关费用577.88万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等导致的损失234.63万元,其他合理费用1,205.61万元。共计2,018.12万元(大写:贰仟零壹拾捌万壹仟贰佰元整)。

支付方式:双方约定,乙方在本赔偿协议签订后,本条(1)—(3)款项由乙方直接支付给两市政府及黑龙江省消防救援系统。(4)款项划入甲方指定专用账户。

支付期限:2022年1月30日前付清。

本协议的结算货币为人民币。

五、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的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全面、诚信的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如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赔偿数额的20%,乙方除应承担前述违约金外,还应就损害扩大部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刑事、行政、侵权责任)。

六、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自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公开本协议,公示期30日。公示期满7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司法确认有效的,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的,甲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如水生态经后续监测、评估认定存在损害并量化损失金额的,由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乙方承担本案的司法确认费用。

4.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产生的其他损失及甲方处理纠纷产生的差旅费、鉴定费、律师服务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5.因本协议履行产生纠纷的,由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履行的,乙方有权延期履行至不可抗力因素消失。

7.本协议一式八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赔偿义务人、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各持一份,两份由甲方持有用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及强制执行。

甲方: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盖章)

2021年12月31日

乙方:伊春鹿鸣矿业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汇总表




原标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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