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由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是林业有害生物多发省份,特别是最近几年,松材线虫、美国白蛾、红脂大小蠹等外来有害生物传入,疫情防控形势尤为严峻。为适应防治形势的新变化,亟须制定地方性法规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供法治支撑。《条例》严格遵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科学吸收国家关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的规定,深入重点地区开展立法调研,多次组织召开协调会、专家座谈会,顺利完成了《条例》制定工作。
《条例》共7章52条,规定了预防、检疫、除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具体事项。《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完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森林生态保护制度的重要部分,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加强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重要保障,对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好辽宁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要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条例》还完善了监测预报机制。为增强林业有害生物预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做到“早预警、早行动”。《条例》就开展林业有害生物普查、专项调查、科学布局监测站点、发布预警预报信息等作出规定,进一步完善新发疫情报告程序,强化预警预报信息管理。
为了防止检疫性、暴发性和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扩散蔓延,《条例》就加强调运环节检疫、严格境外进口检疫,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以及加强监管平台建设等作出规定。辽宁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检疫追溯信息系统,实行检疫标识管理。
结合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特点,《条例》专门对松材线虫病防治作出了规定,严格防治措施。《条例》明确,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保护和防治实际划定为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禁止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其他携带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业植物及其制品调入重点预防区;严格松木材料使用环节检疫监督;科学设置疫木采伐审批手续;阻断媒介昆虫传播;建立联防联治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