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某企业危险废物仓库内刺激性异味大,危险废物仓库未设立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未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部分盛装危险废物容器外也未设立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办案人员在该案法律适用方面产生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九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外未按规定设置标签、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两种环境违法行为分别进行立案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适用《固废法》第七十九条,以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为案由立案处罚。可以从三个方面就此问题进行分析。
危险废物的贮存有什么要求?
依据《固废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依据《固废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已于2002年7月1日起实施,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第1.2条“适用范围”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该标准内容规定了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容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等具体要求。本案中的“危险废物仓库未设立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未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不符合该标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中的第6.2.2条关于“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规定,可以认定为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外应该按什么规定设置标签?
《固废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一般要求”的第4.9条规定了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危险废物标签,该标准附录A规定了危险废物标签样式;该标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中的第7.3条也明确,不得接收未粘贴符合第4.9条规定的标签或标签没按规定填写的危险废物。
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签和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两种违法行为之间有什么关系?
《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外未按规定设置标签”和“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两种行为的违法责任均为处罚款10万-100万元。从前文可知,危险废物仓库内的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外未按规定设置标签属于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其中一种情形,本案实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即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本案如果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外未按规定设置标签”“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分别予以立案查处,则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一事不得两罚”原则。因此,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仅对“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予以立案查处。
如果该企业的危险废物仓库有关贮存措施都按规定落实到位,仅存在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签的,笔者认为此时两种违法行为存在“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应优先适用《固废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以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签为案由立案查处更加准确。此外,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200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等规定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独立于且不受《固废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影响,可直接适用《固废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原标题: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签,如何准确适用《固废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