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组织开展了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为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深入分析涉危险废物以及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省生态环境厅分别整理汇总了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以及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分两批予以公布。
现将第二批8个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周某恩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9日,省生态环境厅接群众举报,反映随州殷店镇一粮站非法冶炼废旧铅蓄电池。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联合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公安机关迅速赶赴现场,对周某恩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在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的指导协助下,随县公安局现场控制了涉案人员18人,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和随县公安局共同完成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工作,当日对18名涉案人员开展了初步调查询问,对涉案的关键设备设施、原材料及成品实施了就地查封。经对查封的废旧铅蓄电池及拆解后的电池壳和极板进行称重查明,其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约100余吨。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于7月23日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该案移交至随县公安局,随县公安局同日正式受理该案,目前已抓捕犯罪嫌疑人5人,相关犯罪事实证据正在侦查中。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已经联合随县人民检察院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是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同公安机关紧密联动、形成高效震慑的典型案例。在该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协调公安机关联合办案,执法人员采用无人机航拍进行位置锁定,确定具体位置后和公安机关执法人员迅速控制了现场。为第一时间锁定环境违法的证据,公安机关现场控制涉案人员18名,及时提取了涉案人员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运货单等关键证据并连夜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及时开展现场勘查、取样监测等,发现与收集犯罪证据,保全现场执法影像资料,联合公安机关共同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确定当事人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两部门在案件现场勘验、证据侦查阶段衔接紧密,迅速、有效地打击严重污染环境犯罪行为,预防了环境污染风险。
案例二 李某林、王某、畅某建、李某义等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暗管排放有毒物质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情简介】
根据举报线索,2021年4月8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会同枣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联合调查发现,李某林与畅某建、王某等人共同出资,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租赁湖北某机床有限公司旧厂房,由李某义担任现场主管,采用酸蚀和磷化等氧化工艺从事金属表面处理。氧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液(危险废物类别HW34)未经处理,通过车间内无防渗漏措施的封闭式水沟直接向外环境排放。
2021年6月10日,湖北博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鄂博测(检)字〔2021〕第220号】结果显示:车间排污口pH值0.23;总排污口pH值1.67;东车间排污口pH值1.36。
【查处情况】
2021年9月14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李某林、王某、畅某建、李某义等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暗管排放有毒物质、涉嫌污染环境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枣阳市公安局于2021年9月16日决定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典型意义】
该案的办理不仅着眼于部门联动打击犯罪,更着力于破解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抓了人、处置难”的问题。案件发生后,枣阳市生态环境分局在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指导下,第一时间委托第三方公司,对案发现场工艺槽内遗留的废酸液和酸洗废水进行取样鉴定,并通过应急程序,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公司安全处置现场遗留的危险废物,成功阻止了因危险废物继续泄露可能造成的环境事故,彻底消除了环境安全隐患,兼顾了打击污染犯罪和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对类似的案例提供了借鉴参考。
案例三 代某某等4人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
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9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鄂州市花湖开发区利联汽配城后方空地有人非法倾倒不明工业固体废物。接到举报后,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迅速启动与公安部门的联动机制,组织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和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并在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向省生态环境厅和鄂州市人民政府报告。
经现场调查发现,该处倾倒点有若干堆呈浅绿色膏状的废渣,散发出较为浓烈的刺激性气味,废渣堆经雨水浸出的液体呈绿色。经查,代某某通过网上货运平台发布运输信息,经货车司机王某等人于2021年3月8日、3月9日、3月18日分三次将14车(共计420吨左右)废渣倾倒在花湖开发区利联汽配城后方空地。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处废渣来源于湖南某钢铁公司,磅单显示废渣为焦化工艺经脱硫处理后产生的硫膏(含杂质的硫磺)。3月20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该处疑似危险废物进行了取样鉴定,鉴定结果证实该处废渣属于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2021年3月22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有关材料移送给鄂州市公安局。鄂州市公安局于2021年3月29日决定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代某某等4人涉嫌污染环境罪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已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与某钢铁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目前环境损害修复已完成,安全转运处理“硫膏”400吨、硫膏沾染物600吨、污染土壤4278.9吨。湖南省某市生态环境局已对某钢铁公司进行立案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案件,且危险废物倾倒数量较大,案发时正值雨季,环境安全隐患大,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为避免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次生污染,执法人员加快推进案件调查进度,迅速赴湖南调查取证,同时采取设置警戒封场、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对露天堆放的固体废物进行采取覆盖、围挡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及时启动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积极同某钢铁公司多轮磋商,达成赔偿共识,磋商会当日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在7日内执行履行赔偿义务,打破 “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怪圈,做到应处尽处,应赔尽赔。
案例四 许某某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日,根据群众信访举报线索,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许某某涉嫌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调查,在完成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工作的基础上,当日对涉案的关键证据进行了查封。经查,许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0年3月15日开始,多次从湖北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将过期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危废类别为HW03)运至其租住地,将药水倾倒至房屋南侧地坪上,通过雨水管网排至租住地东南侧约20平方米的堰塘内,再通过堰塘内放置的潜水泵,将堰塘内污水通过软管抽至东南侧某检测站北边围墙外的雨水沟内,最终排入杨树港河。经查,自2020年3月15日至案发,许某某共处置过期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9441箱,其中药剂94410000毫升,折合约94.4吨。
【查处情况】
2021年6月16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许某某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荆门市公安局于2021年7月21日决定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对犯罪嫌疑人许某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已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案源来自信访投诉。执法人员在信访调查处理过程中,凭借良好的专业素养和高度的责任心,敏锐地察觉到该案可能涉及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经查阅《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执法人员发现可能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在完成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工作的基础上,立即依法采取了查封措施,第一时间锁定违法现场,固定重要证据,同时及时委托技术部门进行危险废物的认定,精准快速地确定了主要违法行为,为案件后续办理奠定了重要基础。
案例五 谢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3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接到电话举报,江夏区纸坊街宁港胜利村冯陈岭附近有人倾倒危险废物。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立即组成专案组赶赴现场调查,现场发现冯陈岭附近废矿坑内有遗弃废弃物32桶,共计20余吨。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立即对现场2名涉案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同时主动联系区公安部门,共同完成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工作,区公安局将2名涉案人员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据初步调查,32桶废弃物由外市运至武汉市江夏区,货主主犯目前在逃,其中有4桶废弃物是货车司机谢某某介绍货车司机谢某运输至纸坊街胜利村冯陈岭附近废矿坑内放置。经检测,现场查获的32桶废弃物中液体有废酸、废碱、废有机溶剂,其中有4桶甲苯含量超过100 mg/L。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上述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2021年7月23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谢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已将数名涉案嫌疑人进行了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7月24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组织第三方专业公司对现场倾倒的危废进行清理处置,现场清理废酸液15.06吨,废碱液11.86吨,污染土壤46.8吨,将其转移到具备处置资质的公司及时进行安全处置,有效避免了严重污染发生。
【典型意义】
本案案源来自群众举报。将群众、社会组织、网络新媒体当作政府部门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的“千里眼”“顺风耳”,是精准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线索的“金钥匙”。该起案件中倾倒危险废弃物地点较为隐蔽,只有平时加强巡查的同时,积极宣传普及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不断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才能在第一时间发现案件线索,实施精准打击,有效降低环境污染风险。
案例六 某光城市生活垃圾有限公司和某敬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6日上午,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监利市分局接到举报,称监利经济开发区光电产业园某包装有限公司附近有刺鼻性气味。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监利市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到现场开展溯源排查发现,刺鼻性气味来源于长江路旁污水管网,多处污水井内积存有大量半固态废物,呈黑色油糊状,已不能流动,散发出浓重的石油沫味道。经调查,该废弃物系监利县某敬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旧轮胎炼油后产生的残渣,由监利市某光城市生活垃圾有限公司擅自倾倒至污水管网,共倾倒约70余吨。经进一步调查,某光城市生活垃圾有限公司和某敬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均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查处情况】
5月20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监利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某敬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涉案人员王某华、熊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某光城市生活垃圾有限公司涉案人员彭某辉、张某洲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对上述四人实施拘留,案件正在侦查中。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上游非法处置、下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案例。本案中非法倾倒的犯罪嫌疑人留下的线索十分有限,办案人员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排查确认危险废物产生源头,找到突破口,并同公安机有效联动,寻根溯源,“顺藤摸瓜”,锁定案件违法事实,充分发挥了两部门各自的办案优势,确保案件质量和效果,实现了线上资源共享,线下同步推进,切实形成了办案合力。
案例七 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排放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5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咸宁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处置废矿物油桶和废油漆桶(危险废物类别HW49)约5.62吨,同时剪铁车间里侧面围墙下有废矿物油(危险废物类别HW08)溢流地面,通过围墙洞孔流入外环境。经检测,厂界西侧围墙内雨水沟、厂区内地面污水化学需氧量、石油类等污染物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排放标准。
【查处情况】
2021年8月11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五)项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规定,将咸宁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咸宁市公安局于2021年8月19日决定立案,并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黄某某、邱某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现取保候审阶段。
【典型意义】
该案件是一件较为典型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案件常见但对规范办案的要求较高。本案中,执法人员抽丝剥茧,规范取证,对数千张管理台账进行全面的核对、计算,发现隐蔽线索,深入挖掘,及时固定违法证据。同时委托第三方环保治理单位对涉案危险废物数量进行过磅清点,全程拍摄危险废物扣押和称重过程,确保案件办理过程严谨规范、公开透明。
案例八 某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1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曾店镇冯巷村坤泰产业园内有一新建企业生产车间贮存大量不明灰色粉末状固体废物。当事人无法说明来源及成分,初步判定不明灰色粉末状固体废物为铝粉。办案人员立即锁定现场证据开展调查,现场对不明灰色粉末状固体废物及加工后的成品进行称重,不明灰色粉末状固体废物54.292吨、加工后的成品112.827吨。同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该公司生产现场原辅材料及成品进行了取样检测,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公司灰色粉末属于危险废物。该案以“一案双查”的方式进行调查,在发现案件线索后及时会同公安机关介入,以“货物流”为主线,通过“过磅单→司机→货物源头”的线索进行溯源。环保、公安联合调查专班行程1700余公里至河南安阳成功追溯到货物源头,并将案件线索移交当地环保部门继续调查,从源头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向公安机关移交。公安机关于2021年8月16日正式立案,目前已对4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典型意义】
该案中,快速有效对涉案物品予以现行登记保存,及时鉴别危险废物,高效联动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协同开展涉案线索溯源取证是案件办理的关键保障要素。在接到县生态环境分局上报线索后,省生态环境厅、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迅速开展专案督导,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取样分析,县公安局接到线索通报后提前介入,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跨越两省三市开展危废溯源取证工作,并快速有效固定鉴别危险废物,开展涉案线索溯源取证,保证了案件及时顺利移交公安机关处理。